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(SCR)
为协助客户遵守2018年3月1日生效之《2018年公司(修订)条例》(下称《修订条例》)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,我们提供下服务:
- 编制/更新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」(SCR)文件
- 提供注册办事处
- 出任公司指定代表
《修订条例》要求
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(SCR)
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,以备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」,供执法人员查阅。
注册办事处
《修订条例》要求香港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(下称「登记册」),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(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)的所须详情。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,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。
须登记人士的所需详情,须于全部详情获须登记人士提供或确认后7 日内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;而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每项所需详情,须在公司得知该项详情后7 日内记入登记册。
指定代表
香港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,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。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、董事或雇员,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;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、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。指定代表的资料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。
罚款
如公司没有遵从规定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,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在定罪后各被处罚款最高 25,000 元,及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。
有关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,适用于所有根据《公司条例》成立的公司,包括股份有限公司、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。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,均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